附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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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註2: | 信託資金投資具有風險,此ㄧ風險可能使本金發生虧損,委託人須自負盈虧,受託銀行不擔保信託財產之管理或運用之績效,且不保本不保息。 |
註3: | 各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始得於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
註4: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投資人應慎選標的。投資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各基金以往之績效不代表未來之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收益,投資人應慎選標的;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註5: |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境外基金之績效係以原幣別計算。若選定之投資基金有配息者,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配息前可能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基金配息可能由基金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之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
註6: | 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充分評估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 |
註7: | 如投資人以新臺幣兌換外幣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時,需自行承擔新臺幣兌換外幣之匯率風險,取得收益分配或買回價金轉換回新臺幣時亦自行承擔匯率風險,當新臺幣兌換外幣匯率相較於原始投資日之匯率升值時,台端將承受匯兌損失。此外,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
註8: | 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 |
註9: |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等)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國內基金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https://mops.twse.com.tw )或基金公司網站查閱;境外基金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s://www.fundclear.com.tw)或總代理人網站查閱。更多基金評估之相關資料(如年化標準差、Alpha、Beta及Sharp值…等)可至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之「基金績效及評估指標查詢專區」(https://www.sitca.org.tw/index_pc.aspx)查詢。 |
註10: | 手續費後收型基金(含B、C、T、Y股)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需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該費用已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
註11: | 標示"已撤銷核備"或"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 |
註12: | 保本型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保本型基金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保本型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其約定的本金保證。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保本型基金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應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證的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的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保本型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保本型基金之風險與特性。 |
註13: |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投資警語 投資人投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亦然。「非投資等級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144A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3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
註14: | 國內高收益債券基金,最高可投資基金淨資產價值30%(其他依法得投資高收益債券之基金亦有一定比例限制)於美國Rule 144A債券,該債券多屬私募性質,較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淨值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
註15: | ESG基金投資警語 有關基金之ESG資訊,投資人應於申購前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載之基金所有特色或目標等資訊;基金ESG資訊可於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s://announce.fundclear.com.tw/MOPSFundWeb/ESG.jsp)查詢。 |
註16: | 新興市場基金投資警語 由於新興市場基金之主要投資風險除包含一般股票型基金之投資組合跌價與匯率風險外,與成熟市場相比須承受較高之政治與金融管理風險,而因市值及制度性因素,流動性風險也相對較高,新興市場投資組合波動性普遍高於成熟市場。基金投資均涉及風險且不負任何抵抗投資虧損之擔保。投資風險之詳細資料請參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註17: | 投資於中國之基金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為限,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符合「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之境外基金,其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總金額上限為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故並非完全投資於大陸地區有價證券;投信基金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雖可包括其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存託憑證或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債券等且法令並無規範投資總金額之上限,惟仍應符合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及受到基金經理公司QFII額度之限制,故亦非一定完全投資於大陸地區有價證券。又投資人亦須留意中國市場政府政策、法令、會計稅務制度、經濟與市場等變動所可能產生之投資風險。 |
註18: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含承銷股票)為限,且分別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0%(法令如有修正,依修正後之法令規定);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註19: | 上述資料來源由嘉實資訊提供,僅供投資人參考,惟相關資訊仍應以各基金公司公告為準。如有任何疏漏錯誤,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